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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五)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方式。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六)加快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计划以“点供”方式直接下达至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做到提前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七)严格执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确保2011年全省32.86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供应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切实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对已明确项目单独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必须落实到地块;对于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严格落实配建土地的比例。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用途改变为住宅的,应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辖区住房用地供应情况,于各季度下月5日前上报省厅(含电子版),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规模。转变住房保障思路,变保“房屋产权”为保“居住权”,切实加大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形成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2011年起,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

  (九)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土地招拍挂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拖欠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竞买人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竞买保证金缴纳证明和银行出具的不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50%的最低竞买资金证明。为防止土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变相转卖土地,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用地出让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城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该项目建设所需最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写入出让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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