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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进行。被考核对象应如实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供考核所需要查阅的各种文件资料、台账资料、在建工程清单,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形成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考核结论
  省级年度考核结论根据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得分多少分为以下几类:
  1、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超额完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年度考核结论为“超额完成”。
  (1)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全部完成,并且部分或全部定量考核指标超额完成,得分100分以上;
  (2)定性考核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
  (3)总分在140分以上。
  2、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全部完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完成”。
  (1)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全部完成,得分100分及以上;
  (2)定性考核指标得分30- 40分;
  (3)总分在130- 140分。
  3、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基本完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完成”。
  (1)定量考核指标未全部完成,得分在90- 100分;
  (2)定性考核指标得分30分及以上;
  (3)总分在120- 130分。
  4、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未全部完成,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
  (1)定量考核指标未全部完成,得分低于90分;
  (2)定性考核指标得分低于30分;
  (3)总分低于120分。
  五、奖惩办法
  1、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安排依据,并作为省财政等部门“省对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超额完成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3、未完成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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