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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质监、公安、工商、交通、市容市政、园林、宗教、文广新、卫生、商务、物价、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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