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