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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农村功能区监测点:每个市至少设置1个典型的农村空气监测点,用以监控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
  其他类型:硫酸盐化速率、降水和降尘评价点位省辖市每个区至少设置一个以上纳入省控网,每个县(市)城区至少有两个点纳入省控网。
  2、空气质量预警点
  空气质量预警点原则上不设数量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点位及特征因子项目。
  工业区预警点:省级污染预警点应覆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主要工业集中区应至少1个空气质量预警点。
  交通干线预警点:各省辖市需在市区主要交通干线上设置至少1个交通控制污染的空气质量预警点。
  省界入境预警点:
  徐州、连云港、南通和苏州、南京市五个城市在边界区域的大气运动和传输风向通道上,新建或选择1个已有站点作为控制边界大气污染物出入境输送的预警点,分别对应江苏省西北、正北、东南、正南和西南五个主要方位,以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区域联防联控。
  3、对照点和背景点
  各市对照点不少于1个。省级背景点由各地结合本市环境功能区条件推荐上报。
  (三)增设点位方法
  1、新建成区大于10km2或与原有连成片大于20 km2,可增设监测点位;距上一次点位设置以来,城市人口新增总数已累计超过10~20万人,且现有测点平均覆盖面积大于25 km2,可增设监测点位;面积小于10 km2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新增监测点位增设参见示意图1。

  图1 新增监测点位增设示意图(略)
  2、现有监测点位覆盖城市功能区不全的,可在缺少的功能区增设监测点。臭氧监控点应避开交通干线两侧,可设置在城市的下风向。
  3、国家级工业园区、主要的省级工业园区、以及新建的大型工业园区,均应设立空气质量预警点(由被动采样监测逐渐向自动在线监测发展)。
  4、现有空气质量对照点已不能满足要求的,需重新优选,可从现有的市控监测点位中选择;也可通过2×2km2网络布点,对主要指标进行周期连续监测,根据评价时段平均值,优选出趋势对照性最好的点位。
  5、拟新增的自动监测空气质量评价点主要污染物(SO2、NO2、PM10)浓度均值和该点特征值与区域内全部现有空气质量评价自动监测点平均浓度(包括日均值以及评价时段总均值)的偏差不超过10%。
  (四)调整点位办法
  1、监测点位地面和周边环境变化,可调整点位功能、属性,但为了保障现有观测数据和历史数据的一一对应以及连贯性,一般不更改点位的名称。
  2、现有监测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发挥其应有功能,可申请调整该点位功能性质,原则上不予取消;
  3、确实需要变更的点位,监测位置应与原监测点位于同一类功能区,距离一般不超过1000米,变更后的新点位15个有效工作日监测的日均值、评价时段平均值与原监测点位对应的浓度值偏差小于15%。
  4、报送材料中需说明点位功能调整的原因,说明监测点位置,周边环境变化对其造成的影响,主要污染来源,按照国家八方位图格式,提供周边环境的实景图。
  5、现有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包括路边站、背景站以及预警点均纳入省级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能力。
  6、调整变更后的监测点位5年内不得再变更。
  五、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办法
  (一)点位调整工作程序
  1、调整申请:由各省辖市环保局提出监测点位增设和调整申请,汇总本市基本监测信息,形成本地区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点位优化调整方案以及国控点优化调整建议方案,报送省环保厅监测处;
  2、技术审核: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料初步审核。
  3、现场审核: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实地考察资料初步审核通过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审核。
  4、批准审定:省环保厅负责批准最终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方案。
  (二)提交材料
  1、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方案
  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论证报告
  一是城市基本概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建成区面积、城市建设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调查情况、人口变化等;
  二是空气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本市现有监测体系回顾性评估、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分布调查、气象资料等。
  三是新增点位技术评估分析:新增点位原因、具体位置、经纬度、高度、功能区、监测指标,新增点必要性分析,新增点位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与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的偏差计算表;
  四是调整点位技术评估分析:功能区调整的原因;调整点位具体位置(与原点直线距离),主要污染来源,城区规划调整证明材料,标明监测点位置的平面示意图,点位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备选点位与原监测点位之间不少于15个有效日的监测数据对比和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偏差计算。
  五是取消点位的证明材料,点位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标明监测点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上标明原监测点位位置、替代点位位置、替代点位相关性比对监测分析报告。
  论证报告应针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点位设置的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说明。
  (2)全部省控测点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包括现有的省控自动式与被动式监测点、增设与调整点,附件5);
  (3)监测点位平面分布图(纸质和电子版);
  (4)监测点位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附件6)。
  2、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建议方案
  (1)技术论证报告
  一是城市基本概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建成区面积、城市建设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调查情况、人口变化等;
  二是空气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本市现有监测体系回顾性评估、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分布调查、气象资料等。
  三是新增点位技术评估分析:新增点位原因、具体位置、经纬度、高度、功能区、监测指标,新增点必要性分析,新增点位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与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的偏差计算表;
  四是调整点位技术评估分析:功能区调整的原因;调整点位具体位置(与原点直线距离),主要污染来源,城区规划调整证明材料,标明监测点位置的平面示意图,点位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备选点位与原监测点位之间不少于15个有效日的监测数据对比和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偏差计算。
  五是取消点位的证明材料,点位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标明监测点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上标明原监测点位位置、替代点位位置、替代点位相关性比对监测分析报告。
  论证报告应针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点位设置的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说明。
  (2)全部国控监测点周边环境的八方位图(国控自动监测点,附件5);
  (3)监测点位平面分布图(纸质和电子版);
  (4)监测点位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附件7)。
  (三)其它要求
  1、监测点位调整材料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
  2、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相对稳定、连续,此次调整后,“十二五”期间省厅原则上不再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

  附:1、参考标准和规范
  2、基本定义
  3、参考技术方法
  4、监测项目指导建议
  5、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八方位图
  6、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登记表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登记表

  附1:
参考标准和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等。

  附2:
基本定义

  (一)基本定义
  1、省级监控网
  由能客观反映全省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客观反映本省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站点所共同组成的监测网络,称为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
  2、省控点的定义
  省控点: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全部由省控点所组成,凡是纳入省级监测网内的站点统称为省控点,省控点由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制定和发布。
  (二)空气质量功能区定义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空气质量功能区可划分为三个类型:
  1、一类区
  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指的是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等等。
  2、二类区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3、三类区
  特定工业区。特定工业区指的是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等等。其他详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附3:
参考技术方法

  1、数据优选方法
  从区域内市控网格点(硫酸盐化速率、降尘被动式测点)中增点时,可取各网格点月均值进行优选评估。分析周期不少于1年(12个月);待优选出的监测点位年均值与同一周期已有各个网格点实测年均值相比,相对误差在10%以内;待优选出的监测点位与同一周期各已有网格点实测均值相比,30、50、80和90百分位数相对误差在15%以内。
  2、采样监测优选方法
  区域内无网格市控点,增设点位可按照2×2km2设置硫酸盐化速率挂片或便携式自动采样设备,以7~15天为一个周期,分析2个周期以上的网格测点数据,选取趋势性最优的点位,误差要求同上;部分点位的优化方法可结合实际,每月进行1~2次周期监测,连续分析2个季度以上监测数据。
  增设监测点位时,应选择本地区主要污染物(SO2、NO2、PM10)进行优选评价,设置参与评价的备选点位不少于5个,分析周期实测数据,选取趋势性最优的点位,误差要求同上。
  调整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时,进行不少于15个有效工作日的比对监测,比对误差小于15%。
  3、最优化方法
  综合决策法、模糊聚类法、相关性比选法、特征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物元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法。

  附4:
监测项目指导建议

  按照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欧盟环境监测指标选择与设置规范,不同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选择方法如下:
  1、监测因子符合空气和废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一类区以及农村农业环境区域监测因子优先等级是O3、SO2、NO2、NOx、PM10、降水量、酸雨硫酸根、硝酸根、降水(酸雨pH值)、氟化物等。
  3、二类区城市及人口密集区域监测指标优先等级是SO2、NO2、O3、PM10、PM2.5、CO、硫酸盐化速率、降水(酸雨pH值)、氟化物、Pb、Hg、有毒有害有机物等。
  4、三类区空气预警点和工业密集区域监测指标优先选择特征因子、风险因子、SO2、O3、NO2、PM10、降水(酸雨pH值)、VOCs、降尘等。

  附5:
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八方位图

  点位所在具体地址:XX省XX市XXXX(街道、门牌号)
  点位名称:         点位代码:
  经度:           纬度:
  海拔高度:

提供单位名称:
日期:

  备注:注意缩减图片解析度,单个图片大小不超过80KB。

  附6:
  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登记表

  表1 “十二五”期间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报送表

序号

省辖市

县(市、区)

城市代码

点位名称

点位代码

测点所在地

点位管理级别(国、省、市控)

监测方式自动/手工被动

空气质量监测项目

监测类型(打“√”表示)

代表性分类(打“√”表示)

所在功能区

点位所在地面海拔高度(米)

采样口距地面高度(米)

建成区面积(本市)

建成区人口(本市)

经度_度

经度_分

经度_秒

纬度_度

纬度_分

纬度_秒

常年空气质量类别

现用仪器厂商及设备名

备注

常规参数

酸雨监测点

降尘监测点

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

其他

功能区评价点

工业区预警点

交通预警点

省界预警点

对照点

背景点

省建农村点

国家农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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