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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注 1、所属流域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填写
  2、断面调整情况请选择原有未变、新增、原有取消或位置移动,位置移动指原有点位上下移动不超过1公里。
  3、断面所在地区具体到市、县(区)、乡(镇)、村。
  4、断面所在河流级别按照干流、一级、二级、三级支流填写。
  5、汇入河流(流域、湖库、海洋)主要是支流汇入干流、环湖河流汇入的湖库、入海河流汇入的海洋。
  6、断面属性中界河是指作为国界分界线的河流,出、入境河流是指出入我国国境的河流。
  7、承担单位原则上是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中心)。
  8、其他表格中不能反映的情况,请在备注请填写。

  表8 “十二五”期间地表水湖库国控断面报送表

省份

序号

湖库名称

断面名称

所属流域

断面调整情况(原有未变、新增、原有取消、位置移动)

库容(m3)

断面所代表湖库面积(Km2)

采样位置

经、纬度

断面属性(大型水库、湖泊、界湖、)

断面原级别(国控、省控、市控)

断面监测承担单位(当地监测站)

常年水质类别

备注

 

 

 

 

 

 

 

 

 

 

 

 

 

 

 

 

 

 

 

 

 

 

 

 

 

 

 

 

 

 

 

 

 

 

 

 

 

 

 

 

 

 

 

 

 

 

 

 

 

 

 

 

 

 

 

 

 

 

 

 

 

 

 

 

 

 

 

 

 

 

 

 

 

 

 

 

 

 

 

 

 

 

 

 

 

 

 

 

 

 

 

 

 

 

 

 

 

 

 

 

 

 

 

 

 

 

 

 

 

 

 

 

 

 

 

 

 

 

 

 

 

 

 

 

 

 

 

 

 

 

 

 

 

 

 

 

 

 

 

 

 

 

 

 

 

 

 

 

 

 

 

 

 

 

 

 

 

 

 

 

 

 

 

 

 

 

 

 

 

 

 

 

 

 

 

 

 

 

 

 


  注 1、所属流域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填写。
  2、断面调整情况请选择原有未变、新增、原有取消或位置移动,位置移动指原有点位上下移动不超过1公里。
  3、断面属性中界湖是指跨边界的湖泊比如兴凯湖。
  4、承担单位原则上是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5、其他表格中不能反映的情况,请在备注请填写。

  附件2:
江苏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方案

  一、背景
  全省环境空气省级监测网共设有376个大气环境监测点,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有26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183个,降尘监测点231个、降水酸雨监测点121个,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124个。全省监测点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没有严谨的定义和分类;二是伴随城市化发展,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环境功能区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补充污染控制、区域预警功能;三是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覆盖面不够完整,部分城市未将本市应有的监测点位纳入省控网,部分城市新建成区域未覆盖;四是适应环境管理需求不够,针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监测布点不足。
  二、总体目标
  针对当前全省空气污染防治和空气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收集本地区污染源和地理资料,分析环境空气功能区变化,开展补充监测,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将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划分为“空气质量评价、空气质量预警、背景和对照”四种类别;按照调整原则和技术方法,优化筛选出满足环境管理与评价、适合开展工作、监测投入合理、数据保持连贯的点位集合,纳入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十二五”全省空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指导思想和优化调整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现有国控监测点位不变的情况下,以现有省控监测点位设置为基础,调整设置不合理的点位、增设满足环境管理需求以及环境监控预警功能的点位,在“十二五”期间,以最经济、更有效、更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为目标,提升空气区域预警能力和水平,为环境科学管理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二)优化调整原则
  一是系统性。保持现行环境监测点位体系的延续性,原则上不做较大变化,已纳入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保持不变,功能可调,以保证环境质量数据的延续性。
  二是完整性。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与控制规划要求,确保能够覆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代表性浓度的位置,确保能够覆盖可能出现污染物高浓度值的位置;
  三是科学性。合理设置监测点位,整合区域内监测结果无明显差异的点位,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四是代表性。将监测点位划分为功能区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预警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分别进行优化调整,突出不同功能代表性。
  四、点位优化调整要求
  全省省级空气监测网络内省控点优化调整办法及技术要求如下:
  (一)点位分类
  1、功能性分类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内的监测点划分为三类,分别为一类功能区监测点、二类功能区监测点、三类功能区监测点共计三种功能区类型;其中二类区监测点包括了部分城市监测点以及全部的农村监测点。
  2、代表性分类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空气质量省控点按代表性分为四类:功能区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预警点、空气质量对照点、空气质量背景点。
  空气功能区质量评价点:指用于评价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不同类别的功能区、以及不同环境(城市、农村、乡镇)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点位类型,点位设置要能够反映该市污染总体趋势和不同的梯度水平。
  空气质量预警点:指用于监控城市主要污染来源区域及其特征因子,发挥区域联防联控功能的监测点位,包括工业区、城市重点交通干线等,监控的方式可以为连续自动监测或被动采样监测。
  空气质量对照点:指设置在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空气质量对比监测点位,能够与某市空气质量总体水平(纳入城市空气质量API计算值点位的综合平均值)进行对照和比较。
  空气质量背景点:指设置在中尺度范围(大于50公里)没有污染,能够反映全省总体范围区域背景以及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情况的点位。省级背景点优先设置在一类功能区的城市背景点,由各地推荐提出。
  (二)点位数量
  1、空气功能区质量评价点
  城市功能区质量评价点:各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点包括被动式采样测点以及空气自动监测点。其中,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点包括各市全部国控站点,数量不少于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PI)评价自动监测站数量要求,详见表1。

  表1 自动监测站数量要求表

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建成区面积(km2

监测点数

<10

<20

1

10-50

20-50

≥2

50-100

50-100

≥4

100-200

100-150

≥6

200-300

150-200

≥8

>300

>200

不少于8个,适当增设监测点位,优化全市空气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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