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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管理,建立适应“十二五”生态省建设要求、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方式的测点网络,现组织开展省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请各地按照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及时编报相关技术报告。

  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本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反馈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

  附件:

  1. 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

  2. 江苏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方案

  3. XXX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

二○一○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寇晓芳、张璘、郝英群;电话:025-86575221、025-86575223;传真:025-86575222;邮箱:jdgL@jshb.gov.cn)

  附件1:
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

  一、背景
  我省现有重点流域各类监控考核断面264个、国控断面124个、省控断面499个,“十一五”期间为我省水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省界、市界交界断面覆盖不全,监测数据不能有效体现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二是因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码头建设、河流断流等原因,有些监测断面已不具备监测条件,开展监测已无实际意义;三是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有的监测点位已不具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的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现有监测资源对现有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断面)进行优化调整、科学布设。
  二、指导思想
  在现有地表水监测断面的基础上,按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代表性、针对性、连续性的原则,对省级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进行调整、优化和补充,力争能客观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预警潜在风险,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三、调整原则
  1、代表性:省控监测点位(断面)要能够代表所在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力求以较少的断面获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及特征。
  2、针对性:即环境管理需求优先原则,环境监测是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基本依据,因此,省控点位(断面)设置应优先满足环境管理需求。
  3、连续性:保留现有国控监测点位(断面)不变,在现有省控监测点位(断面)基础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调整,保证我省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系统性。
  四、调整要求
  省级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是指为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需要,为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满足水质监测预警需求而设置,覆盖重点河流干流及一、二级支流、重点湖库、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入海河流、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区、易造成污染纠纷河流的监测点位和断面。
  (一)重点监控水体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沿线及输送清水通道。
  2、长江、淮河、太湖、京杭大运河的干流、一、二级支流,主要省界河流、入海河流、大型水利设施所在地水体等。
  3、受人类活动影响及与当地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储水量1亿(面积100平方公里)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湖泊,以及库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
  4、主要跨省、跨市河流。
  5、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区、易造成污染纠纷区域等主要下游水域。
  (二)点位(断面)类型
  1、背景断面:指为评价一个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不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提供水环境背景值的断面。
  2、对照断面:指具体判断某一区域水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提供这一水系区域本底值的断面,一般设置在城市上游、支流汇入口等上游断面。反映进入本地区河流水质的初始情况,设置在城市、工业区废水排放口的上游,基本不受本地区污染影响处。
  3、控制断面:指为掌握水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的断面,一般设在城市下游、支流汇入口前断面、入海口断面、湖库河流入口断面。主要反映本地区排放的废水对河段水质的影响,其位置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下游,污染物与河水能较充分混合处。根据河段的污染源分布和废水排放情况,可设置一至数个控制断面。控制断面与废水排放口的距离应根据主要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河流流量和河道水力特征确定。
  4、省、市界断面:指在出、入我省、市省级行政区交界的河段上设置的水质监测断面。
  5、湖库(体)点位:指设置在湖库上的点位。
  6、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断面:在重要河流、湖库上的饮用水源地设置的水质监测断面。
  7、预警断面:指为实时监控重点水域、敏感水域(如饮用水源地、省(市)交界等)等水质变化情况而设置的断面。
  (三)点位(断面)布设和优化调整
  1、全省各市、县,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或服务人口覆盖80%以上城镇用水人口的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设置监测点(断面)。
  2、重点水(流)域主要干流、一、二级支流,在受人类活动影响区域内应每50公里内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断面);在出入省界和跨市界处、河流的入海口处、重要支流汇入前及干流汇入口上下游应设置监测点(断面)。
  3、重要的湖库应在主要出入湖库河流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湖库按湖体自然状况划区设置断面,空间分布要具有代表性,无明显分区的,可采用网格法按湖库面积设置监测点(断面),原则上每50~100km2应设置一个监测点(断面)。
  4、现有国控点、国家考核断面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国控点、流域考核断面均纳入省级监测网。
  5、省级以上投资建设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断面均纳入省控地表水预警断面。
  6、根据不同原则设置的监测点(断面),位置处于同一水域并且水质变化不大的,可只设置一个监测点(断面)。
  7、取消原消减断面,统一调整为控制断面。
  (四)点位(断面)增设、类型调整和取消
  1、增设
  (1)对于主要入境河流、风险河流,省(市)交界断面,特别是发挥预警功能的,应增设监测点位(断面)。
  (2)为满足重点河流干流及一、二级支流、重点湖库、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入海河流、易造成污染纠纷河流监测与监控需要,可增设监测点位(断面)。
  (3)新建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增设污染控制断面。
  2、类型调整
  现监测点位(断面)因水系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工业布局变化或代表性不够等原因,可调整断面类型。
  3、取消
  (1)确因水利施工或河流断流等原因、已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监测断面,需明确替代断面,方可取消;
  (2)根据不同原则设置的监测点(断面),位置处于同一水域并且水质变化不大的,可仅保留一个监测点(断面);
  (3)调整断面位置或取消断面,需对调整断面或替代断面进行监测结果相关性比对监测分析(按照丰、枯、平三个水期各连续监测3~5天,与原监测断面同期监测数据进行代表性比对分析),保证新设(或保留)断面的水系位置、水量、水质状况的可替代性。
  五、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办法
  (一)点位(断面)调整工作程序
  1、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点位优化调整方案报省环保厅监测处;
  2、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初步审核;
  3、资料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进行整改,重新申报;
  4、资料初步审核通过的地区,由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审核;
  5、省环保厅负责批准最终地表水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方案
  (二)提交材料
  1、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方案
  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技术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针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中点位(断面)设置的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说明;对于断面类型调整的,在上报材料中需说明断面功能调整的原因,说明监测点位具体位置,说明上游来水对其造成的影响,及主要污染来源,并提供水系调整或工业布局调整政府文件及施工证明材料,同时,附水系图或工业布局调整图(在图上标明监测点位调整位置、污染源排放口位置);因水利施工或河流断流而申请取消的断面,在上报材料中应附水利施工相关文件材料、现场照片,并提供水系图,在图上标明原监测点位位置、替代点位位置、替代点位相关性比对监测分析报告;
  (2)监测点位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样表见附表1~6);
  (3)监测点位分布图(纸质和电子版)。
  2、国控点、国家考核断面调整建议方案
  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技术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针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中点位(断面)设置的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说明;对于断面类型调整的,在上报材料中需说明断面功能调整的原因,说明监测点位具体位置,说明上游来水对其造成的影响,及主要污染来源,并提供水系调整或工业布局调整政府文件及施工证明材料,同时,附水系图或工业布局调整图(在图上标明监测点位调整位置、污染源排放口位置);因水利施工或河流断流而申请取消的断面,在上报材料中应附水利施工相关文件材料、现场照片,并提供水系图,在图上标明原监测点位位置、替代点位位置、替代点位相关性比对监测分析报告;
  (2)监测点位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样表见附表7~8);
  (3)监测点位分布图(纸质和电子版)。
  (三)其它要求
  1、监测点位调整材料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
  2、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相对稳定、连续,此次调整后,“十二五”期间省厅原则上不再进行地表水监测点位调整。

  六、附表
  表1 “十二五”期间地表水河流省控断面报送表

序号

城市名称

所在地

所属流域

断面名称

断面所在河流名称

断面调整情况(原有保留、新增、原有取消、位置移动)

经、纬度

断面所在河流级别

汇入河流(湖库、海洋)

年均径流量(m3)

断面原级别(国控、省控、市控)

断面类别(对照、控制等)

断面属性(干流、支流、出(入)境河流、省界、市界、支流汇入口、入海口等)

测站代码

河流代码

断面代码

断面监测承担单位(市、县监测站)

常年水质类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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