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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人教发〔2011〕98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浙建人教〔201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持有2007年度我厅核发的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证书的有关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本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岗位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参考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编写的《建筑节能 安全生产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读本(第二版)》,培训课时安排24个学时。培训结束要对所学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三、证书登记验印
  (一)证书登记验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续期登记表》一份及证书原件;
  2、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证书登记验印程序: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相关材料交所在企业(单位),由所在企业(单位)汇总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证人员如无劳动关系,则由培训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企业和培训单位无劳动关系人员的证书续期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安排专人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系统》报我厅,并提交人员汇总表。县(市)同时将本地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3、我厅对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确认并验印。
  四、组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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