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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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