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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民助〔2010〕4号 苏财社〔2010〕32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对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充分肯定了我省低保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资金投入和保障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时也指出了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非保得保”、“应保未保”、基础管理薄弱、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严肃、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活,具有严格、明确的准入条件。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71号令)、《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及我省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深刻理解制度内涵,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准确划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政策的界限。对于被征地农民、拆迁户应首先由当地政府落实征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严禁不加区别地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因患大重病、子女上学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应主要通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或临时生活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予以帮扶,不得不计家庭收入随意放宽入保条件;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供养;对于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优抚、安置对象等,应和低保对象严格加以区分,根据其身份特征,理顺资金渠道。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严格对照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在辖区内立即开展一次低保对象的复审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已保对象,要立即清理退出。要坚决纠正“非保得保”、“应保未保”、“保人不保户”、“拆户”、“并户”等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不错保、不漏保、不乱保,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不走样。

  二、大力规范低保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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