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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本级财力,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岗位津贴等经费以及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经费。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人员经费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不得用公用经费等弥补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予以保障。省级已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按省定标准予以保障。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要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装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基本需求,按照省级制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逐年纳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不得向行政执法单位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经费分配与经费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水平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车辆装备配置等方面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单位资源整合和共享,严格控制编外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基层一线经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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