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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现将《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根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国家赋予了行政执法权限,能够依法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目标。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理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收支脱钩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执法单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行政执法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三是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标准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情况,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四是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级财力水平以及行政执法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等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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