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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


  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报告提交的数量、质量、及时性与准确性将作为市新闻出版局评选审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不报送或报送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为便于审读工作开展,本市区域内各出版单位(不含网站)要在出版物出版后及时向市新闻出版局委托审读的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报送样书、样盘、样带和样报、样刊(含电子版本)。

  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送属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出版单位(不含网站)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含电子版本)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在审读小组的领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审读材料,通过编印《重庆新闻出版物审读与监测》、简报、通报等多种方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市领导、市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领导、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部门、各出版单位(含网站)及其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审读结果。必要时,通过召开通报会、媒体报道等形式通报审读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物审读的结果作为市新闻出版局对出版物和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分级、评奖、年度核验和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定期汇编新闻出版物审读有关资料和信息,用于行业培训、其它省市等相关单位内部交流,送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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