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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建立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员队伍。审读员由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审读员的聘请(解聘)由市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名、出版物审读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办理聘请(解聘)手续、发放证书、分配任务、组织培训、考评和发放审读经费。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审读工作人员,承担属地范围内、经区县(自治县)局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工作,协助查处未经批准出版的出版物。

  第八条 各出版单位(含网站)要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审读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三审制度”和“出版责任制度”,建立落实出版物审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保证出版质量。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含网站)的审读机构和审读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审读小组办公室备案。审读工作人员由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担任,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出版业务。

  第十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对在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重大版面质量事故、数字(网络)出版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向市新闻出版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审读信息畅通,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要适时向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提交如下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审读报告;

  各报刊出版单位提交阅评报告;

  各图书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及数字出版单位(含网站)、内部连续性资料出版单位提交自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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