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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0]3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市党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地方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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