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津统〔2010〕39号)
各区县统计局,局内各部门: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制定《天津市统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统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对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区、县统计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市统计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统计局对局内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区、县统计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申请人要求对本条第(一)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务;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
(六)是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七)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