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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各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必须做到:1.立项依据充分;2.兼顾需要与可能;3.与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衔接,无重复调查;4.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精简与高效;5.有调查经费保障。

  (二)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经初审后确定立项目录,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列入本年度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但属于“天津市统计系统的快速应急机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可参照《天津市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方案(试行)》(津统〔2004〕21号)执行。其他的统计调查项目将从严控制。

  (三)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监督。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审批项目目录,接受社会检查、监督;开展对实施范围较宽的调查项目的制度设计、执行情况、执行结果与应用的全过程评估;通过多种方式,如统计巡查、执法检查、日常调研等对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统计局局内各专业建立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均须报国家统计局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经局长签发的局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格式执行。新建各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报送国家统计局前,应先报局设计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核,并由设计管理处统一组织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办理时限在15日左右。

  (二)市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均须报市统计局审批。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市各委、局、总公司(集团)的申请文件必须是委、局、总公司、管委会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函”格式执行。各区县统计局的申请文件必须是经局长签发的局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格式执行。申请文件报送至市统计局,经局办公室登记、局长批示后,由设计管理处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复。为提高时效,申请文件在报送市统计局的同时,也提交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一份。

  2.相关附件。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具体格式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定》(国统办字〔2004〕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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