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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统〔2010〕43号)


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局内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计行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33号)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法律依据二、 根据《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我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

  (一)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建立,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的地方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等。

  (二)区县统计局对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常规、专项、普查等各种形式)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做上述相关内容调整后的统计调查制度等。

  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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