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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移至该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原第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九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三人组成。”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辞职的,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或者补充任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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