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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

  (八)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九)项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

  (十)项目的工程量结算清单。

  (十一)采用的节能技术、评价项目选用的主要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十二)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前期有预付资金的项目按最终审核确定的节能量清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公共机构试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将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及本市“十二五”规划,研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降低公共能源消耗。

  本市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诊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国家或北京市财政奖励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合同款支付方式:

  (一)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二)在项目合同期满后,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在3年内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第七章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代偿补偿等,可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3〕221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可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出具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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