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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预付。年节能量预计在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备案且项目开始施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超过50%的财政奖励预付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接到预付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预估节能量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拨付预付资金(完工后未达到预付资金节能量的项目收回相应奖励预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财政奖励资金和诊断补贴申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合同原件;

  (五)合同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对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节能规划、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及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能耗、改造内容、技术方案、项目投资等。

  (五)项目单位与被改造建筑或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关系证明。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证明材料及国家、北京市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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