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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县级气象防灾减灾政府管理职能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县级气象防灾减灾政府管理职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111号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区是气象灾害的重灾区、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生态环境的脆弱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各类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是我区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福祉安康的民心工程。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区还有41个县(市、区)和双湖特别区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严重制约了当地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和公共气象服务。
  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要求进一步加强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 (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气象防灾减灾职能,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充分发挥气象服务在防灾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与保障作用,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还没有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41个县(市、区)和双湖特别区,要将本级政府的气象防灾减灾管理职能配置和落实到农牧局或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做好政府公共气象服务。
  二、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三、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防御体系。
  四、接收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需要,组织和管理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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