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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的通知
(津地税稽〔2010〕1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对涉税举报人的服务工作,使其明确在涉税举报工作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市局对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以下简称《举报须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正式对外使用,原《举报须知》同时废止。

  《举报须知》是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的一项措施,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受理涉税举报时,主动向举报人出示《举报须知》,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须知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地税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国税部门管辖的业务问题,应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举报。
  二、涉税举报方式可采用电话、直接上门、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人可自愿采取实名或匿名举报。
  三、举报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实事求是,对举报涉税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中涉及税务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四、为使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开展检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等有关线索或证据。
  五、举报人应遵守举报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六、联名举报案件,应确定2名举报人代表与税务机关办理举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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