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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七、强化市场监管

  要健全相关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强化成本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处罚的针对性。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要立即组织开展市场检查,重点围绕粮、油、肉、菜、气、药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停车场收费、物业收费等民生价格和化肥、水泥等农资价格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行为。

  八、做好信息发布及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当地媒体重点报道国家、省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加强正面引导,阐释价格政策。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价格形势新闻通气会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价格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及时将蔬菜等副食品价格进行公布,引导群众消费,稳定社会消费心理。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要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依法依纪惩处。

  九、健全和完善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组织协调机制

  充实和完善省保障供应稳定物价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物价的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财政、交通、教育、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物价、质监、统计、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供稳价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小组要形成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分析保供稳价形势、协调对策,稳定物价。各市、县也要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把保供稳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确实可行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和我省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县、各部门要在2010年12月6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意见的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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