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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各地区要开展对本辖区内各行业、各单位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有关统计台帐、原始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的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

  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组织好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抽查了解和分析本辖区被查单位的情况,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本地区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单位数不少于6:2:2的比例个数进行检查。市统计局将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比例抽取若干个普查单位,作为该区、县统计局的指定必检单位。每个区、县统计局都要查办2宗以上经济普查案件,并上报卷宗作为案卷评查的对象。检查将采取市、区(县)联合进行的方法。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各区、县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执法检查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对在经济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予以公开。凡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视情节进行处理。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应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各区、县要积极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和沟通,建立切实可行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经验、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于9月25日前连同 “2009年汕头市经济普查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经普执法检查办公室。统计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继续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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