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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粤统字[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组织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宣传、督导、检查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按照“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对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查处不履行经济普查义务,以及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上报辖区内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二)经济普查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各区、县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迟报、缺报的催报;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改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对象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负责经济普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现场记录和整理、上报;协助当地政府统计局办理经济普查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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