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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l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 闪电探测站周围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的设置不得影响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正常工作,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四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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