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各种要素,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起来的,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县区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 准
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第四条 规划设计科学
1、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水利、规划等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与地区相关规划衔接,涉及土地流转的生产基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3、规划包含农产品生产、检测、展示、科普培训及综合服务等不同功能区,有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
4、核心区面积3000亩以上,交通便利,能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运输需要。生产基地、综合服务、市场贸易等不同功能区之间道路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