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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约束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和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投资监管,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督查考核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物价局、国资委、镇江国税局、镇江地税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检局、镇江银监分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供电公司等组成,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产业发展规划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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