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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每年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市发改委牵头实施电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实施除电力、煤炭以外相关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广泛深入排查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情况,每年底前上报下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拟定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及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备,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进度和时限,按期拆除落后产能设备,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资金,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予以奖励,节能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相关企业调整转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等方面予以倾斜,并积极帮助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争取上级各类扶持资金。

  (二)落实安置政策。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资产重组。

  (三)支持产业转型。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新兴产业相结合,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对于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投资新兴产业项目的,优先享受《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镇政办发[〔2010〕2010]197号)规定,在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用地、融资、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关闭的,当地政府应按照集约发展的原则,统筹利用置换的土地等资源,优先用于安排发展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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