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0〕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

  组织开展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是我省基础教育高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维护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就严肃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今年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第八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29号)要求开展。我厅对各地推荐的人选先组织同行评审论文、学科组专家评审课件及申报材料,然后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监察和协助评审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树立良好风气,不得进行影响评审工作的活动;协助开展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评审保密纪律,不得对外透露评委名单、评审组织工作等情况;各地要加强纪律监察工作,对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应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调查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意见结论明确具体,调查机构应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参加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主动公开评委身份和主动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得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和拉票,不得干扰其他评委正常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四、申报人员必须如实提交规定的各项评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现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打听或委托他人打听评委名单、评审工作安排等信息,不得有请托评委谋利或进行其他影响评审正常工作的行为,不得做有违师德规范和要求的其他事情。

  五、我厅将严肃查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委,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评审并予以通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