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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保障性住房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主动向市、县有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复转军人、离休干部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在危房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危旧房改造利用闲置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须经省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分配方案应当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用土地性质用于自建职工住宅。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中央驻琼机构及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由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所在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省及市、县应成立或者指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并通过自建、联建、购买等方式集中储备房源,为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机构,开设受理窗口。

  第三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保障性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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