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项目选址,应当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明确合理密度和适当的容积率。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容积率一般应当高于1.5。12层以下(含12层)的,应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章 土地与资金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县人民政府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即批方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对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证后监管采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现场检查、核实,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