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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政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在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备案。
  六、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每户每月6元;
  (二)单位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建筑垃圾和渣土按排放量每吨 3.00元计征。
  七、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建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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