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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2010修改)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电网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电网明显处设置警告牌和红色警示灯。
  (二)在地面电网内、外设置刺丝网。
  (三)电源控制室须设报警装置,电源开关设专门保护装置,并有专人监视。
  (四)低压电网电压不超过250伏,高压电网电压不超过3000伏。
  (五)按规定的时间送电运行。
  (六)禁止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
  五、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电网前后,主动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向附近群众宣传防止误触电网的安全知识。
  (三)经常对电网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的隐患。
  (四)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六、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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