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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赖华林等16宗及莆田赤港华侨农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赖华林等16宗及莆田赤港华侨农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15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赖华林等16宗、莆田赤港华侨农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03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赖华林等16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54.52平方米(土地证号:荔国用(1999)字第012555号至荔国用(1999)字第012570号,详见附表)及周边莆田赤港华侨农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285.599平方米(土地证号:莆国用(2003)第C20032519号),总面积3740.119平方米,宗地挂牌出让编号:HG挂-2010-04号(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服装鞋帽制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为服装鞋帽制造行业类别,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须达79万元/亩;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城乡规划局莆规涵[2010]15号要求执行,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1.0、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工业项目的建筑层数≥3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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