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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全民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创业要求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2010 年12 月31 日前,对创业人员创建的商贸企业、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八、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政策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九、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十一、残疾人员持《残疾人证》创业的,经市区(县)残联对所上项目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扶持标准的,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 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在三年内,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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