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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粤地税发[201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简并工作及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并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纳税人可从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附件)中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公园门票和市内道路客运发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式样暂不变。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增加一种规格供用票单位选择,为一联平推(折叠)式机打发票,规格为88mm×76 mm,用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合适的规格。

  二、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自身业务需求。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每次印制数量控制在半年用量内。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具备开票功能或配备专门的开票软件。基本打印要素设定如下:“付款方”、“收款方”、“项目”、“金额(小写)”、“金额(大写)”、“开票人”、“收款方(盖章)”、“开票日期”等,具体的打印项目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要储存所有的开具发票数据,待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要求用票单位把开票数据上传到指定的发票数据库,以供数据的查询应用。

  三、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需提交的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请参照《转发关于印发<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面向纳税人版)>的通知》有关规定(珠地税发[2010]167号)。

  四、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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