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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九)支持内资企业上市融资。我市内资企业为改制上市融资目的,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在验资报告中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并以其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同时,积极引导、帮助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经营者)、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相同,在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后,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二十一)支持省内外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三明设立总部。鼓励省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商品营运中心、旗舰店、连锁店等。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福建总部”、“三明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五、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二)支持明台贸易交流。允许对台贸易合作企业使用“对台贸易”、“闽台贸易”、“明台贸易”等突出对台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台湾农产品贸易”、“销售台湾XX商品”。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各类园区开发经营。以企业化模式进入园区的外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某某园”、“某某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特征。获批准的涉台园区,允许所入驻的台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某某台湾园(或区)”等字样表述。

  (二十四)扶持三明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对入驻三明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新设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已设企业免收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二十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二十六)支持国有企业改(转)制重组。对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政府授权的出资人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无须经过资产评估。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出具所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情况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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