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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深人环[201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推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链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环评审批是建设项目第一道环保“准入关”,为充分发挥环评作为防治污染的“控制闸”、宏观经济的“调节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杀手锏”的重要作用,必须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以环评审批优化经济增长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

  (一)大力推行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积极探索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大力推行规划环评,论证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科学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布局,严格控制区域污染总量,促进消除历史遗留环境欠帐、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整体水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

  (二)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对污染物总量严重超标的区域,应通过腾量削减等措施,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为重大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以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上马。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老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身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进行深度治理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认真执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在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生态控制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应将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必要条件,环评报告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不予受理;经环境风险评价,认为项目建设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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