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3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请各采矿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的要求,上报发证机关审查。
专此通知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略)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