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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根据《泰州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暂行办法》(泰政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市区重大项目进入“绿色通道”: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对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确定时,可参考以下投资额标准: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2.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4.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6.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为了提高审批(核准、备案)效率,加快审批(核准、备案)进度而开设的快速通道,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三特别”:

  (一)特别通道。由市重大项目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保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专窗直接受理。

  (二)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三)特别服务。市重大项目办建立审批帮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帮办或代办相关手续。

  第三条 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服务:

  (一)专窗受理,集中论证。由专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发放项目联系单,市重大项目办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集中辅导咨询论证,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环节和标准、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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