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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价〔2009〕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单位价格行为,抑制和纠正乱收费行为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措施。经过近几年的连续检查,我省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药品和医疗服务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关的价格投诉仍居高不下。因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结合现行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尤其在今年下半年各项检查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注重检查质量,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合理部署。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地影响较大的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作为检查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加价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时限为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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