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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卫[2000]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O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
  二、实行凭卡领证制度。
  凡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出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简称领证卡)。
  领证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和管理。
  三、领证卡由持卡单位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抄送当地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备查。
  户籍登记管理部门为新生婴儿办理户籍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本省单位使用外省编号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明。
  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报告制度。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数量和管理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全省推行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其他农村地区应逐步推行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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