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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外国人非法就业专项行动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外国人非法就业专项行动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10〕3号)


  为加强外国人在穗管理工作,维护本市出入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决定在全市各区(县级市)开展清理外国人非法就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规定,本市用人单位拟聘用外国人,必须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经获准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书》方可聘用;外国人持职业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入穗后,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再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就业、任职居留许可,方可在本市合法就业,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与就业或任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不得在本市就业。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与就业或任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二、对违反规定在穗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和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在终止其任职、就业及雇用行为的同时,分别处1000元以下及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并责令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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