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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构建全省矿产资源工作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应专项规划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省地勘基金对省重点规划矿区集中投入的优势,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计划新机制,编制重要矿种、重要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明确勘查开发的规模、数量、时序和空间布局,为财政资金项目立项、勘查开发、地环地灾、矿业权设置出让、矿产资源整合及优化配置等方面提供服务;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常态化新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掌握找矿勘查新成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动向、矿山环境新问题,结合国家各个时期、阶段产业政策的不同要求,对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并与矿业权系统相连接,逐步建立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与分析、辅助决策和监控审查功能,实现“一张图管矿”,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2.加强公益性队伍建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中央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建实建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大力提升我省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能力、水平和程度,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必要经费,支持馆藏机构改善保管、利用条件,稳步推进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作,加大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力度。
  3.完善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矿产资源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矿产督察员作用,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推进重点矿种和重要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构建矿产资源工作新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加强对全省构建矿产资源工作新机制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矿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构建矿产资源工作新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抽组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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