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程序

  (一)身份审核认定。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初审后,报资格审核组进行审核认定。

  (二)公示名单。企业将经资格审核组核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在本企业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为移交对象。

  (三)退休待遇标准核定。企业携带退休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当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办同类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实际执行的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

  (四)核算退休费差额。企业将已认定身份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造册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后,逐一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待遇标准的差额,并进行统计汇总后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并依次计算各项移交费用。

  (五)工作分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如没有留守工作处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以下对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统称为“企业代表单位”)。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六)企业所在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机构)与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签订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协议。

  (七)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及时将移交经费划拨给地方政府,并将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复印件)送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应拨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地方政府。

  (九)市本级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将移交协议及要求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