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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1574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701号)精神,我委重新调整了《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国家基本药物所列的剂型除外)。

  (二)增补进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青海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国家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国家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品种详见附件。

  二、药品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按国家公布的价格执行;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报临时价格,在我委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根据现行市场情况制定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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