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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新《规定》全面提高了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规定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罚款上限由原来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罚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最高处罚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相应提高了经营者为个人情况下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增加了以下规定: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案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拓宽监管范围,增加应受监督检查的对象。
  近年来市场价格波动的现实表明,部分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为谋取私利,通过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因相关法律缺位,价格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缺乏有效遏制手段,为此,新《规定》拓宽监管范围,新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和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其他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三、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新规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学习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新《规定》,确保执法人员“解其言、知其意、明其理”,正确实施于执法实践。特别要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队伍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对接法规,完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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