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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许政[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发展建立在安全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政府。

  (一)市政府责任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副市长:对市长负责,同时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3.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市长负责,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所属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责任

  1.各县(市、区)长:是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副县(市、区)长:对县(市、区)长负责,同时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3.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所属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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